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明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