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連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409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葉連成因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於民國113年5月3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