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646號
CTDM,113,審易,646,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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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威暢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341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簡字第54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威暢因案外人賴仕翔欠 款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3日12 時30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附近,以油漆筆在賴仕 翔使用、告訴人吳昱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 上塗寫「還錢」等文字,致機車漆面美觀性受損而難以回復 ,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前開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其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查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經告訴人撤回 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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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