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611號
CTDM,113,審交易,611,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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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104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明義明知駕駛遭吊註銷不得駕車,仍 於民國112年6月28日22時2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 行駛至該路151巷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侯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且視距良好,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 情形,竟疏未注意於此即貿然前行,撞擊正在該巷口停等紅 燈由告訴人楊美華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及 由告訴人呂家興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致告訴人楊美華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左側手部挫傷及右側膝 部擦挫傷等傷害、告訴人呂家興受有右側桌部挫傷、右側大 腳趾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大腳趾開放性傷口未伴有趾甲損 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吊註銷駕車過失致 人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於 113年5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爰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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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