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39號
CTDM,113,單聲沒,39,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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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珮綺


何羿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手拿包拾貳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於民國10 9年8月9日查獲被告蘇珮綺何羿函輸入仿冒CHANEL商標圖 樣之手拿包12只,而認被告2人涉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 之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以110年度偵第6991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該案中扣案之手拿包12只,經鑑定結果確認係屬仿 冒商標商品,有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 司)委託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下稱薈萃商標公司)出具之 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2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 3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蘇珮綺之居所,係在本院轄 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三、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 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




四、經查:
㈠被告蘇珮綺何羿函於109年7、8月間,由被告何羿函在其位 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3住處,以每只手拿包人民幣2 7元之價格,向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某賣家購入仿冒香奈 兒商標之手拿包12只,並以被告蘇珮綺之配偶鄭秉富之名義 ,委託不知情之憶光行報關有限公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下稱基隆關)申報進口報單1件(申報單號碼:AX/09/514 /Z0483號),以此方式輸入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而欲販售予不 特定人牟利。嗣於同年8月9日經基隆關檢驗時查獲,並將上 開進口報單之商品送商標權利人香奈兒公司委託薈萃商標公 司鑑定,其鑑定結果確認均為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商品而 予查扣等情,有基隆關109年10月12日基普里字第109102655 7號函暨所檢附進口報單、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基隆 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薈萃商標公司出 具之鑑定證明書及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香奈 兒公司授權委任狀、扣案物照片、CHANEL商標圖樣之智慧局 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被告2人 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被 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0年度偵字第6991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橋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991號不起訴處 分書及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 參,並經本院調閱本案偵卷案卷確認無訛,先予敘明。 ㈡又扣案之手拿包12只,經鑑定結果確認均屬仿冒「CHANEL」 商標權及商標圖樣之商品,業如前述,而均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宣告沒收之。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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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憶光行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