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5號
CTDM,113,單禁沒,55,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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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顯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
40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顯發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022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如附表所示海洛因2包,經檢驗 結果含有毒品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 ,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違法行為地、生前住所、沒 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且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被告曾顯發於112年9月28日上午7時5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0000巷00弄00號住處,經被告之兄曾顯峰發現其 昏迷後請求救護人員協助,然被告已死亡,後為警據報到場 查證後在被告包包內發現毒品2包,業據證人即被告之兄曾 顯峰陳述在卷,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 照片附卷可稽。又前揭扣案之毒品2包,經送鑑定結果,檢 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 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7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 證。嗣被告於前揭扣得毒品之同日即死亡,其本案所涉之持 有第一級毒品罪嫌,乃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240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揭不起訴處 分書、同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第一級毒品, 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包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 ,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等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 毒品,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之毒 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0.139公克,含包裝袋1個) 1包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0.088公克,含包裝袋1個) 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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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