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3年度,7號
CTDM,113,原簡,7,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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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妤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852
號、112年度偵字第12579號)暨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182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原易字第1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戊○○犯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 三方詐騙」手法,對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用附表 「詐騙方式」欄所載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後,復向臉書 社團「鳳梨歡樂城」中販售遊戲幣之不知情之賣家,表示欲 購買遊戲幣,而取得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之遊戲幣賣家 所提供匯款帳號後,戊○○再指示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 ,將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款項匯入上開帳號,致各該 遊戲幣賣家認已收到戊○○所給付之款項,即將遊戲幣移轉至 戊○○所指定之遊戲帳戶內,戊○○旋將取得之遊戲幣以1比1之 比例轉售予遊戲幣商,並提供其妹邱宜娟名下郵局帳戶接收 遊戲幣商所匯入之款項,以此三方詐騙方式,獲取非法所得 ,供己花用。嗣因凃念沂等人匯款後未能收到所購商品,始 知受騙乃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凃念 沂、癸○○、丑○○、子○○、辛○○、庚○○、乙○○○、壬○○、丁○○ 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相關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 可佐,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827號移送併辦部分 ,與本案附表編號6業經起訴並認定有罪部分,事實上同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
 ㈢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所需,明知其並無販賣如附表所載商品之意,竟以假交易方 式詐取財物,造成附表所示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 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丙○○ 達成調解,然尚未與其餘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550號調解筆錄附卷 可參(審原易卷第169-171頁)等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財物價值,暨其自陳高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無業,經濟靠配偶及家人資助,有3名未成年 子女,目前懷孕中,與母親、弟弟、妹妹、外婆、老公、小 孩同住,需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審原易卷第187 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考量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均屬詐欺取財犯 行,行為態樣相近,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及其犯罪時 間之相近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附表編號1至8、10「詐騙方式 」欄所示之款項,屬被告各該犯罪所得之物,未據扣案,均 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之各該罪 刑項下諭知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又被告雖與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丙○ ○達成調解,然被告此部分之調解金額為5000元,已低於被 告實際之犯罪所得8000元,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已依調 解筆錄內容賠償予告訴人丙○○,為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此 部分犯罪所得自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前揭宣告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 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出處 主文 1 己○○ 戊○○於112年3月19日0時34分前某時許,見己○○在臉書社團貼文求購Blackpink2022世界巡迴演唱會門票,即以臉書暱稱「陳委」私訊己○○,佯稱有演唱會門票,致己○○陷於錯誤,於112年(起訴書誤載「111年」,應予更正)3月19日0時34分、0時40分許,各匯款1,000元、7,400元至右列帳戶內。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康嘉麟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37-38、43-44頁)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癸○○ 戊○○於112年3月24日19時9分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李宜婷」與癸○○(透過友人得悉販售資訊)聯繫,向癸○○佯稱有IKON演唱會門票可資出售,致癸○○陷於錯誤,於112年(起訴書誤載「111年」,應予更正)3月24日19時9分許,匯款1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顏泓儒 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49-50、56-57、59頁)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丑○○ 戊○○於112年3月16日17時44分許,見丑○○在臉書社團貼文求購Blackpink世界巡迴演唱會門票,即以臉書暱稱「陳委」私訊丑○○,佯稱有演唱會門票可資出售,致丑○○陷於錯誤,於112年(起訴書誤載「111年」,應予更正)3月16日20時28分許,匯款7,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俊毅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61-62、69-71頁)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子○○ 戊○○於111年6月17日17時42分許,見子○○在臉書社團貼文求購傳說對決遊戲帳號,即以臉書暱稱「余睿桀」私訊子○○,佯稱有帳號可資出售,致子○○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7日18時2分許,匯款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哲維 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77-78、85-88頁)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辛○○ 戊○○於111年7月17日15時47分前某時許,見辛○○在臉書社團貼文求購絕地求生遊戲帳號,即以LINE暱稱「蠟筆」私訊辛○○,佯稱有帳號可資出售,致辛○○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7日15時47分許,匯款1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彥圳 轉帳紀錄、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91-92、98-100頁)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庚○○ 戊○○於112年2月7日7時39分前某時許,接續以臉書暱稱「余春霞」、「雨.安」私訊庚○○,佯稱有鉑臻1號兒童奶粉可資出售,致庚○○陷於錯誤,於112年2月7日7時39分、19時49分許,各匯款6,000元、6,500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志忠 ②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揚玲 轉帳紀錄、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105-106、113-115、118-121頁)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乙○○○ 戊○○於112年3月15日23時11分許,見乙○○○在臉書社團貼文求購Blackpink世界巡迴演唱會門票,即以臉書暱稱「陳委」私訊乙○○○,佯稱有演唱會門票可資出售,致乙○○○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17日18時51分許,匯款8,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家樺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126-127、131頁)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壬○○ 戊○○於112年3月21日14時30分許,見壬○○在臉書社團貼文求購aMEI ASMR世界巡迴演唱會門票,即以臉書暱稱「Xuxu Qiu」私訊壬○○,佯稱有演唱會門票可資出售,致壬○○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1日15時45分許,匯款8,500元至右列帳戶內。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浩翔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133-134、141頁)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丙○○ 戊○○於112年3月24日16時53分前某時許,見丙○○在臉書社團台灣韓團演唱會門票專區「售票/求票」中貼文收購演唱會門票,即以臉書暱稱「李宜婷」私訊丙○○,佯稱有演唱會門票可資出售,致丙○○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4日16時53分許,匯款8,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顏泓儒 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143-144、153、156-158頁)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丁○○ 戊○○於112年4月2日16時26分前某時許,見丁○○在臉書社團貼文收購張惠妹演唱會門票,即以臉書暱稱「余馨」私訊丁○○,佯稱有演唱會門票可資出售,致丁○○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2日16時26分許,匯款9,600元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家怡 轉帳紀錄、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中興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159-160、165、168-180頁)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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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