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26號
CTDM,112,訴,426,202405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浩倫



選任辯護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被 告 任宏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5781、18387、18635、19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曾浩倫任宏佳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