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浩倫
選任辯護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被 告 任宏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5781、18387、18635、19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曾浩倫、任宏佳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