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37號
CTDM,111,附民,537,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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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37號
原 告 鄭○伶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蘭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鄭○彥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佩琦律師
被 告 王慧雅

趙家儀

吳香霓
曾育婷
被 告 吳○蓁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邱○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黃○彰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嘉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48
號,嗣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11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吳○蓁邱○娟黃○彰黃○嘉雖均非本案
被告,但原告指稱其等為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合先
說明。查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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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