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劉盛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2 年度催字第2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81號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 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 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支票附表: 112年度催字第28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1 徐維翊 陽信銀行中壢分行 112年4月7日 107,700元 AG0000000 劉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