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陳玉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吳德富 桃園合庫 112年11月23日 239,938元 0000000 陳玉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