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沈葉素貞
代 理 人 邱煜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為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4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11月13日 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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