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呂學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呂素圓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5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款、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 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 。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 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 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 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 參照)。再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 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 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 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 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 無欠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05號判決參照)。又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又公同共有債權之行 使,除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 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同法第831 條準用第828 條第3 項亦 定有明文,故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於受侵害時,其 所生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債權,乃公同共有債權,如由公 同共有人即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就此項債權為訴訟上之請 求時,自須得其他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始能謂當事人適格無 欠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判決意旨參照); 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 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
1 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 條準用第828 條第3 項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參照)。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呂素圓、何呂素碧、呂明鴻、呂學榮 、呂素卿、呂學勝、呂素華、簡呂素蘭等8人(以下分稱姓 名,合稱被告黃呂素圓等8人),其所據之原因事實為:呂 過房與呂芳浩於民國46年4月30日簽訂之買賣標的為桃園市○ ○區○○路00○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 上房屋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呂過房與呂理圳 於79年7月18日於桃園縣○○鄉○○○○○○○00○○○○○00號調解書( 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系爭土地借名登記於呂理圳名下, 待日後繼承分割時再將系爭土地過戶至呂過房名下,然呂理 圳過世後,其妻呂簡玉里繼承系爭土地竟於000年00月0日出 賣並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第三人張家祥、張家鳳、董立偉 及張智忠等人,原告為呂過房之繼承人,被告黃呂素圓等8 人為呂簡玉里之繼承人,原告自可向被告黃呂素圓等8人主 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云云,原告顯係基於繼承所得之權 利而為本案主張,然原告僅以自己名義起訴,故應補正如附 表「一」所示證據,而原告未具體指明其請求權基礎為系爭 買賣契約或系爭調解書,亦未舉證證明被告等人確為呂芳浩 或呂理圳之繼承人,且被告呂學榮還與原告同名同姓,自起 訴狀中又無法看出是原告自己告自己、還是單純同名同姓, 故原告自應補正附表「二」、「三」、「四」所示事項。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一、應補正呂過房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繼承人不只原告一人,則應提出全體繼承人已分割遺產並將關於本件之請求權歸於原告所有之證明,或全體公同共有人即全體繼承人(包含若有繼承人死亡後該死亡繼承人之繼承人,即再轉繼承人)同意原告單獨提起本件訴訟之文書。 二、說明原告向被告黃呂素圓等8人為本案之請求權基礎究竟為「呂過房與呂芳浩於46年4月30日簽訂之買賣契約(即系爭買賣契約)」或「呂過房與呂理圳於79年7月18日於桃園縣○○鄉○○○○○○○00○○○○○00號調解書(即系爭調解書)」。 三、若「二」之請求權基礎為系爭買賣契約,則應補正呂芳浩的繼承系統表,並陳報有無拋棄繼承;若「二」之請求權基礎為系爭買賣契約,則應補正呂理圳的繼承系統表,並陳報有無拋棄繼承;如果兩者都要主張,則兩者的繼承系統表都要檢附。 四、應補正被告黃呂素圓等8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說明原告與「被告呂學榮」是否為同一人或僅是同名同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