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06號
TYDV,113,重訴,206,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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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沛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5,16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 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 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不完 全給付,係債務人不履行契約約定,未依債務之本旨為給付 ,尚與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債權人之權利有間,不得於刑事 訴訟程序依該法律關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3年度台上字 第1261號判決參照)。再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 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 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斷、第185條 之共同侵權行為及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9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惟因不完全給付所生損害賠償責任部分,非屬刑事案件認 定之犯罪所生損害,依前揭說明,原告就此部分自應依民事 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9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5,1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關於不完全 給付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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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