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 告 呂澤霖
被 告 謝宏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時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其代被告儲值手機遊戲之虛擬點數、寶物及禮 包等款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4,12 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一個月後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 卷第3頁至第4頁)。嗣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期 日以言詞追加請求權基礎為依兩造間之約定,聲明則同前等 語(見本院卷第157頁第158頁)。經核原告前開追加請求權 基礎之部分,與原起訴之基礎事實均係屬原告為被告代墊遊 戲之虛擬點數、寶物及禮包等之儲值款項所生之爭議,應予 准許。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1年7月8日起至同年0月00日間(詳如本 院卷第5頁至第11頁之附表)依被告提供之「大俠客」、「 聖鑰」等遊戲帳號及密碼,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價 值之虛擬點數、虛擬寶物及遊戲禮包等儲值至被告指定之遊 戲帳號內,原告為被告代墊儲值款項共為1,368,545元,扣 除被告曾於111年7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8月5日及同年9 月14日清償之3,220元、11,200元、250,000元及200,000元
後,被告尚積欠904,125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或兩造約 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截圖、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68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等件(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4頁)資為佐證,核與原告所 述各節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既與原告約 定由原告先代墊款項購買遊戲點數、寶物及禮包等至被告指 定之遊戲帳號,被告再返還前開代墊款,則兩造就此自已達 成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上開協議。從而,原告據此請求被告 給付904,125元,於法自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 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求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 付,既經原告起訴而經被告於113年4月9日簽收民事訴訟起 訴狀繕本(見本院卷第147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 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一個月之翌日即11 3年5月10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 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4,12 5元及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係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本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本院既已依兩造之約定判 決如上,則就其消費借貸之請求,無庸另為審酌,附此敘明 。
五、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