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陳詩宜
被 告 湘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世軒
被 告 江涵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江涵庭地址慈祥「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慈祥「街」。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被告江涵庭之地址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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