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4號
TYDV,113,訴,144,2024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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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顏昌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蘭高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3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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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