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57號
TYDV,113,訴,1057,202405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7號
原 告 林國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靜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7,6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依卷附實際登錄價格,依 系爭房地樓層及起訴時間略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