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36號
TYDV,113,訴,1036,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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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建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呂建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852,381元,應繳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8,914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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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