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阮宇婕
法定代理人 方德華
阮式清鳳
被 告 方慶龍
方嘉琳
方麗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