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台灣載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805,696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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