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紀彥君即紀調
被 告 呂美慧
徐遠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864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價額 卷頁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起訴時公告現值6,100元×197.74平方公尺=1,206,214 屏東地院卷第57頁 2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 1/2 336,500元×1/2=168,250 同上卷第73頁 按房屋稅課稅現值係由每年7月1日算至隔年6月30日,故本件起訴時即112年7月3日適用113年度課稅現值。 又房屋稅籍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姓名欄位如有(分管:子稅籍)註記,則該稅籍面積及現值已依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比例換算,如否,則仍須乘上應有部分比例 3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156,400元 同上卷第69頁 合計 1,530,864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