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65號
TYDV,113,補,465,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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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黃煒傑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紹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13,450元(計算式:7,000,000+813,450+3,000,000=10,813,4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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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