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顧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青庭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記錄有效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社區管
理委員職務推選會議記錄有效,非因身分或人格權涉訟,應屬財
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