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蔡憲明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
0,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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