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兆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然
數量不能確定,故訴訟標的價額暫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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