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局長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被 告 呂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查上開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207,
5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6,100元×面積75平方公尺
=7,207,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7,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