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3年度,1324號
TYDV,113,票,1324,2024052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陳奇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純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正
確、完整之本票附表(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10年7月21
日,聲請人補正狀誤載為110年1月18日,且補正狀所載之提
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皆早於發票日,應屬錯誤,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