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10號
TYDV,113,消債聲,10,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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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聖家
代 理 人 陳孟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聖家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 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聖家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 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裁定免責 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 ,核對其內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確認無誤。本件聲請人既 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合於上開規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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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