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泓毅即吳翼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 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 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 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試算單。三、請提出受撫養人即兒子之最近1個月財產所得清單、110至11 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配偶任職於何處、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配偶最近1 個月財產所得清單、110至11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五、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 出行車執照。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兒子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0年12月起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 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
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 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七、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兒子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 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 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 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並請提出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
八、就「聲請前2年即110年12月至112年11月」及「112年12月至 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 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以綜 合所得資料清單上之金額列計)
㈠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 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 ㈡請提出薪資單作為證明文件,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 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 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九、請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是否同調解程序時所提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
十、聲請人每月收入均不足生活必要費用,更生方案顯然無履行 可能性,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