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5號
抗 告 人 黃奕瑄
代 理 人 李家徹律師
李杰峰律師
雷皓明律師
相 對 人 郭啓亮
呂諺筑
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
9日112年度拍字第2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依法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證明書、借據、本票等債 權證明文件及催告返還借款之律師函等債權確定文件,又相 對人在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50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訴訟,對於前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本票上之簽名均 不爭執,足認在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範圍內確有受擔保之債 權存在,且已臻確定並全數均屆清償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 賣抵押物之裁定,至相對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應 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抗告人無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 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 准予拍賣相對人之土地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 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 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 期 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 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 ,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
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 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最高限額抵押,抵 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 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 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 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 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第 306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形式審查,係就雙方所提出之 證據資料,從其外觀及記載內容,判斷是否符合聲請拍賣抵 押物之法定要件,至於該等證據資料是否有偽造之情事,記 載內容是否與真實相符等應實質調查事項,非形式審查所得 審究。
三、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提出聲請,所要實行的抵押權,乃屬意定,且 經登記,並非法定抵押權,亦非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並 無非訟事件法第73條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本件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所示,郭啓亮於民國111年6月10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 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抵押權,以擔保抗告人對相 對人之借款、貼現、票據、保證、墊款、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債權;又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不動產 ,於111年8月15日設定最高限額1,000萬元之抵押權、於1 12年2月17日設定最高限額1,200萬元之抵押權,均係擔保 抗告人對相對人之借款、貼現、票據、保證、墊款、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債權(見原審卷第65至71頁)。(三)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於111年6月9日至000年0月0日間, 向抗告人借款合計2,700萬元云云,並提出契約書為證( 見原審卷第25至44頁),但抗告人是否已按契約書約定, 將借款匯入呂諺筑帳戶,未見抗告人釋明;又抗告人雖另 提出相對人共同簽發的本票為證(見原審卷第45頁),但 本票是無因證券,其簽發不以一定原因關係為前提,這些 本票不足以釋明借款交付的事實。抗告人所稱借款債權, 無足採認。
(四)不過,抗告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的本票3張,經提示未 獲付款,抗告人並已聲請本票裁定而經准許在案,已足釋 明抗告人對相對人有本票債權,且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抗告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原裁 定駁回抗告人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附表:
編號 不動產之標示 1 坐落大園區東園段589之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 坐落大園區東園段589之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3 坐落大園區北園段38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 坐落大園區北園段35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