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葉日禎
被 告 張嘉峯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