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3年度,33號
TYDV,113,家聲,33,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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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張珈嫚
相 對 人 范恒嘉 生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范恒嘉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范恒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范恒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 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 款、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 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 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 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 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 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 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范恒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0 年1 月13日死亡 ,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180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范恒嘉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11年度司家催 字第64 號裁定分別准予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其中對繼承人公示催告自111 年2 月17日起至111 年2 月21日屆滿,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期限自111 年4 月15日起至112 年4 月14日屆滿,另大陸地區繼承人聲 明繼承期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 1 項規定,已於113 年1 月12日屆滿。被繼承人范恒嘉所遺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曾經大陸地區繼承人范恩祺張燕聲 明繼承,並經本院110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准許核備在案,因 為依法移交應繼遺產,爰請求變賣被繼承人范恒嘉所遺系爭 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 繼字第1809號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



建物查詢資料。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64 號卷宗互核無訛,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被繼承人范恒嘉遺 有遺產,有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經本院核准備查在案 ,聲請人為移交附表所示不動產,確有變賣不動產之必要, 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拍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3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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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