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52號
TYDV,113,家繼訴,52,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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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原 告 簡國傳

簡國麟


簡美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原 告 簡寅農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維双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539萬7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46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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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