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52號
TYDV,113,司聲,152,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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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臻冠實業有限公司


李英瑜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利當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本 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院並無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利當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 扣押執行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查。復經本 院民國113年4月10日函聲請人5日內補正本院假扣押裁定暨 執行命令影本,聲請人於同年月26日合法收受,有送達證書 2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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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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