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736號
TYDV,113,司繼,1736,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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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36號
聲 請 人 陳銀安
陳銀財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阮富莉
被 繼承人 陳祥輝(亡)
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 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祥輝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新竹縣尖 石鄉,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 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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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