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MANALO NIMROSE LACABA(尼莫)裁定
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本 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並由發票人簽名,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MANALO NIMROSE LAC ABA(尼莫)於民國110 年5月1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 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8,000 元,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本件相對人MANALO NIMROSE LACABA(尼莫)所簽發之 本票原記載金額新台幣28,000 元,變更為新台幣18,000 元 ,其金額欄處經塗改,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 且不得改寫,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該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