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84號抗 告 人 柳富翔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簡明忠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抗告理由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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