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81號
TYDV,113,司拍,81,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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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馮秋蘭(即古金生之繼承人)

林冠宇
王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古金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台幣(下同)1,610,000元之抵押權,嗣被繼承人古金生於 民國000 年0 月00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業於民國112 年6月7 日因買賣而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並依法登記在案,依法 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古金生對聲請人負債413,533元,已 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 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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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