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債 權 人 魏麗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昶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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