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南崁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欣堡
債 務 人 蘇雪立
鍾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蘇雪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柒佰
捌拾元,及其中參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鍾炘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
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支付命
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
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對
債務人鍾炘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