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3年度,20號
TYDV,113,司,20,202405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崇盛
代 理 人 蔡文健律師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相 對 人 昌晉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1 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1人代理之;第2 08條之1規定,於董事準用之,同法第108條第2、4項亦有明 文。上述選任臨時管理人規定,係為免公司因董事死亡、辭 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 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 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 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立法理由參照)。故有限公司之董事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且未指定股東1人代理,因而有致公司業 務停頓、受有損害之虞時,應先由股東間互推股東1人代理 ,如無法互推者,始有選任臨時管理人規定之適用。又選任 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2項規定,應 由聲請人釋明其事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億達薄膜股份公司(下稱億達公司 )於111年11月30日簽訂租賃契約,相對人將門牌號碼桃園 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不動產出租與億達公司,而系 爭租約將於今年9月屆滿,然相對人唯一董事廖永澄已於民 國112年7月10日逝世,相對人公司目前無人可執行董事業務 ,且股東間意見分歧,無法選任新董事,致相對人現無董事 可代表相對人與億達公司訂立新租約或收回租賃物,則租期 屆至後,上開租賃物恐遭承租人無權占用或變成不定期限租 賃契約,相對人公司日後可能須耗費資源處理上開租賃物之 無權占用訴訟,或面臨無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相對 人公司難以收回租賃物之困境,且相對人公司所收受之公、



私文件均無法及時處理,足認相對人公司受有損害,影響股 東權益之虞,確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0 8條之1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三、經查,相對人經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 額為100萬元,目前登記股東為黃崇盛(出資額15萬元)、 黃慧卿(出資額15萬元)、黃崇煌(出資額15萬元),並由 廖永澄(出資額55萬)擔任相對人之唯一董事,有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稽,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股東而為利害關係人 ,自得依法為相對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又相對人雖主張 相對人唯一董事死亡而無人可執行董事業務云云,惟相對人 除聲請人外,尚有另外2名股東即第三人黃慧卿、黃崇煌, 依前揭規定,自得互推一人代理行使董事之職權,而聲請人 僅泛稱股東間意見分歧,無法選任新董事等語,並未提出其 他證據證明相對人公司之股東無法互推一人代理行使董事職 權(例如曾召集股東會之紀錄),足認相對人公司尚可藉由 公司內部意思決定之機制,由股東互推一人以行使董事會職 權,難認有為相對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從而,相 對人尚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 人,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棠

1/1頁


參考資料
昌晉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