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3年度,13號
TYDV,113,勞小,13,202405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訴訟代理人 楊千慧


被 告 陳聯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被告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