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5號
抗 告 人 字仁烈即成升聚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俊宏、張煒棋、楊金章、任卓祥間因聲請
勞資爭議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28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足抗告費用。按抗告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
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
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
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