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5033號
債 權 人 王美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合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天合光儲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登記在案,請陳明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
,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天合光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等)【註:借款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
一不可,又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
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贈與…等等
皆有可能,是債權人自應提出其債權證明文件】。
五、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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