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3年度,3760號
TYDV,113,促,3760,2024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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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3760號
債 權 人 安傢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姿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羅采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兩份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經本院 民國113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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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