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3年度,1864號
TYDV,113,促,1864,2024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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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864號
債 權 人 陳家緣
債 務 人 汪蘭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將所持有台灣華本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05,000股股權過戶予債務人之同時」,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
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出資額百分之12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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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