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34號
TYDV,112,除,334,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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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林芳郁

代 理 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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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