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10號
TYDV,112,訴,2010,2024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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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1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郭季涵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藍士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
3日112年度訴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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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