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32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
陳致璇律師
被 告 羅建中
吳月香
秦嘉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羅建中究竟是否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